今日,富邑葡萄酒集團宣布關于“奔富”商標使用權的申訴取得進展,北京市******判定:西班牙籍公民李琛提交的證據(jù)不能證明其在**期間對復審商標“奔富”進行了真實的商業(yè)使用。
今日中午12點,WBO**時間獲得該消息,但由于相關方在**時間沒有提供判決書原文,WBO也未能在網(wǎng)上查到判決文書,因為涉及品牌權利,沒有判決書就沒有證據(jù),作為行業(yè)權威媒體必須嚴謹對待。
在下午三點,WBO收到判決書后,馬上采訪了律師。
(判決書截圖如下)
律師觀點:北京君澤君(南京)律師事務所 趙春祥
現(xiàn)在北京高院作出的維持原判,原判是撤銷商標評審會的被訴決定,要評審委再作出新的決定,也就是支持商標局的決定,而商標局的決定是撤銷奔富商標。
嚴格意義上說,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,程序還沒有走完。是否還會出新的結果呢?比如李琛可以提出再審申請,如果*高****再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也是有可能的。在其他案件中,也有類似的情況。
WBO點評:
看完判決書,“奔富”商標事件遠未結束,原因是:
**,北京高院只是裁決李琛持有“奔富”商標被判決無效,并不等同于商標歸屬于富邑。所以富邑在法律上擁有“奔富”商標之前,目前是否存在真空地帶?
第二,中國還有很多有著“奔富”前綴、后綴的商標已經(jīng)拿到注冊證,富邑要清理這些事情,仍需多個回合,任重而道遠。
附:“奔富”商標事件法院判決時間表
2006年10月16日:第5662026號“奔富”商標于2006年10月16日申請注冊,2009年7月28日核準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、酒(飲料)、果酒(含酒精)、白蘭地、米酒、清酒、威士忌酒、伏特加(酒)、朗姆酒、含酒精飲料(啤酒除外)商品上。
2010年11月20日:李琛受讓“奔富”商標。
2012年9月3日: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(簡稱商標局)受理南社布蘭茲公司就復審商標以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。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撤201205880號《關于第5662026號“奔富”注冊商標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書》(簡稱撤201205880號決定),決定:撤銷復審商標,并予公告。
李琛不服,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)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。
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:復審商標予以維持。
南社布蘭茲公司不服被訴決定,依法提起訴訟。
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:一、撤銷被訴決定;二、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復審商標重新作出決定。
李琛不服原審判決,向北京市******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審判決,維持被訴決定。
2016年12月15日:北京市******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依法應予維持。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